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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徐政规〔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20〕42号)规定,决定保留。 重新计算有效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徐政规〔2022〕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正文见附件






我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近日,我市对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方案》(徐政办发〔2019〕104号)、《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徐政规〔2019〕4号),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等四个文件。这四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这项重点工作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对于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均提出明确要求。今年1月份,韩正副总理对提升医保统筹层次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县级统筹层级低,基金风险大的现状,各省一定要创造条件做实市级统筹”。2019年10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9〕79号),《意见》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要实施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现“六统一”。10月23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快、实、稳”地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上级有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也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5号)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到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比例降至2:1以下。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面

根据省政府意见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六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的“六统一”。

根据市级统筹的要求,我们会同市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整合了全市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以来的碎片化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适当调整完善,报请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关于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等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以市级统筹为原则,以市区职工医保政策为基础,按照“待遇总体不降低、略有提升”的要求,吸纳各县(市)、铜山区有益做法,借鉴深圳、上海、广西和省内南通、苏州、南京等地经验,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统一完善了各县(市)政策体系。明确提出全市统一建立各县(市)普遍缺失的普通门诊统筹、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完善了各地政策体系,实现了住院待遇的上不封顶,提升了各县(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2.对职工医保待遇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住院待遇略有调整,统一了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普遍提高了住院报销比例。二是统一全市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对于市区,较大幅度地降低了门慢和门特起付标准,门特从3949元、门慢从1500元统一降低至1000元;对于各县(市)、铜山区,主要体现在慢性病病种数量普遍增加,基金支付上限普遍提高,用药范围扩大等方面。三是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待遇水平,取消了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统筹上限降低2.5万元的规定。四是适当提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每年每人个人缴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