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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7〕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苏政办发〔2005〕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的实际情况,现就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与企业职工流动时相同的办法,及时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
三、建立全省参保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流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接续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程中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