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2017〕253号
各区(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
现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延长缴费问题。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延长缴费地确定在我市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我市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在我市居住的可到其在我市最后一个参保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延缴所在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参保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由企业参保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可从续保当月向前补缴该转续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6个月。
三、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