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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28锡政发〔1999〕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采用各行、各业按比例安置、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办法。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市、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依法实行税收减免、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等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自谋职业。

  第七条

  坚持发展福利企业,严格审核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的安置比例,充分发挥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国家通过实行对福利企业减免税收、工商管理费等优惠政策,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

  第八条

  扩大福利企业的生产规模,部分产品在福利企业试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定点生产。在控制福利企业数量总量的前提下,增加吸收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以及就业后致残的职工)。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

  第十一条

  市、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的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对残疾人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十四条

  市、市(县)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评定和《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评定残疾人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执行。

  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发证的残疾人,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十五条

  投资兴办福利企业或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职工因工伤与职业病致残被评定为伤残并符合国家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