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发〔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六县(市)根据《
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 苏政发〔2007〕38号
)精神,参照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建立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改善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启动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
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 ( 苏政发〔2007〕38号
)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基本实现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改革目标。
二、基本原则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低水平、全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三、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城镇职工子女的医药费报销,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资金筹集办法
(一)筹资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资金来源
1、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
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持有《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家庭成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4、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财政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贾汪区待定)。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使用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