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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6〕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4号)要求,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教育工作实际,坚持以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实绩为导向,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乡村教师积极性,鼓励优秀人才到乡村任教,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三、完善评审政策

  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在符合苏职称〔2013〕4号、苏职称〔2013〕5号、苏职称〔2009〕27号文规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助理讲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受聘高级教师(高级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申报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的,取消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要求。

  (四)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