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劳社就〔2003〕148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外来劳动力进入我市就业的管理,规范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为,保护外来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2]12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来劳动力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省(市)常住户口人员以及我市劳动力在市区、辖市之间流动就业的人员。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外来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和监督。辖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县(区)属及以下企业的外来劳动力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就业训练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各自职责,承办外来劳动力在我市就业的各项具体事务。
三、各地对外来劳动力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取消对企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外来劳动力。
四、外来劳动力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或者直接联系企业等合法渠道求职。
五、企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招用外来劳动力: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网上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六、企业应当在外来劳动力求职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外来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外来劳动力情况登记表(附件1);
(四)招用外来劳动力花名册(附件2);
(五)劳动合同书;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七)社会保险登记证;
(八)外来劳动力(18至49周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九)求职的工种属于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应提供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常劳社训[2001]121号文件要求,搞好外来劳动力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就业指导教育,对外来劳动力经就业指导教育合格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指导教育合格证》。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企业,必须对外来劳动力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方面的教育,落实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等措施。大力推行对外来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教育,职业介绍和用工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
八、企业招用的外来劳动力与其他各类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企业和外来劳动力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外来劳动力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九、外来劳动力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外来劳动力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求职登记等的凭证。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企业与外来劳动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档案,可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也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