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2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7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基本步入正轨,已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各地要把贯彻《
通知
》精神作为继续深化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共同做好
车船税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努力营造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代收代缴义务履行的准确、完整、高效,为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对应税车辆办理“交强险”时未缴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投保人提供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真正实现
车船税的应收尽收;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强“交强险”业务监管和应收保费管理,保障
车船税按时入库,对不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加强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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