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社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人保规〔20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2日
苏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4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本周期应当上浮或下浮后的工伤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