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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0〕5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 泰政办发〔2020〕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享受

1.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享受。

2.职工医保补充保险的待遇享受在基本医保、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健康扶贫之后,托底保障之前。计入托底保障个人自负费用应扣减补充保险基金支付部分。

3.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支付的住院类别包括:普通住院(含单病种结算)、精神病住院。门诊特殊病、生育住院、护理院住院不纳入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院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和住院当日及前一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结算办法纳入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二、关于补充保险费缴纳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补充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上扣缴,扣缴时间为职工医保结算年度的第一个月。2020年度市(区)参保人员扣缴时间为7月份。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扣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缴纳的补充保险费时,如果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扣成负数,待今后个人账户划拨时抵冲。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死亡后补报销医疗费用或办理医疗保险转移关系(含转险种)手续时,医保经办机构应核查参保人员补充保险费到帐情况,如未到帐,参保人员须先补缴欠缴的补充保险费,方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或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我市职工医保中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