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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宿迁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建成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为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和监管体系服务。

第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项目周期中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要求而形成的文件、报告及有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前期审批、技术准备、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稽察、审计资料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工作主体

第五条  成立宿迁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主体职责:

(一)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定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实施;对经部门审核后的项目绩效评价专家报告进行审定,并形成项目绩效评价结论;负责研究和统筹绩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拟定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评价;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绩效评价专家报告进行审核;指导、监督项目绩效自评、专家评价和部门审核工作。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相关内容的审核评价。

第三章  评价主要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为所有政府性资金安排支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

(二)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项目;

(三)市级以上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

(四)市级融资平台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项目;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市级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评价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影响或总投资较大的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三)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所形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一般以整个项目实施期和试运行期为评价期间。根据绩效评价的实际需要,也可将项目实施前的论证期和项目实施完毕后一定时限的使用期纳入评价期间。对跨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应当列入绩效目标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属于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的评价对象,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决策过程、预算安排、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项目绩效属于个性指标,针对项目特点适用于不同项目类型的评价指标。个性指标按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项目类别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章&nb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