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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房改〔2009〕18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平江、沧浪、金阊区房管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 162 号)、《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 50 号令),以及市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 政局《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 号)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最低收入、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 织、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确认与保障 落实,以及日常工作管理;各区政府(街道、房管、民政部门)负 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对申请对象资 格的初审复核工作。

第二章住房保障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户籍在市区(中心城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 新区)连续满 5 年,迁入中心城区连续满 2 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8 平方 米(含)。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不能确定住 房建筑面积的,混合结构多层住房按 1.38 系数,其他住房按 1.2 系 数将住房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是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 家庭,以及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区民政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 审核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方式有配租廉租住房、申领住房租赁 补贴、申请直管住房租金减免等三种。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任何一种;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 人户暂不受理),可以选择除配租廉租住房 外的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章家庭成员与住房的认定





第八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生 活居住,具有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同时也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 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又称家庭住保成员)。
(一)家庭住保成员户籍要求,按照《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 苏房改〔2009〕3号)执行。
(二)最低收入家庭住保成员,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低保边缘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认定的家庭人员 为准。
低收入家庭住保成员,以民政与房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具备申 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人员为准。
(三)家庭住保成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九条家庭共同居住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不 计经济收入,需要参与分摊家庭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
(一)家庭共同居住成员户籍要求,按照《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 苏房改〔2009〕3号)执行。
(二)空挂户口人员、以及与房主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 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成员范围。
(三)家庭共同居住成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十条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依据《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 苏房改〔2009〕6号)执行。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面积总和÷家庭人员(数)。



家庭人员包括家庭住保成员和家庭共同居住成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因离婚造成现住房困难未满二年的,或申请 人原居住在直系亲属住房内,后因家庭原因迁出居住造成现住房困 难未满一年的暂不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人员的原住房是私房或租赁公房,因 折迁、转让等原因造成现住房困难已满五年的,可纳入住房保障对 象范围。
原住房是房改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已拆迁、转让的,对未再购 买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计算纳入家庭住房面积;对已购置其他住 房的,按原住房与所购住房中较大住房面积计算纳入家庭住房面积。
最低收入家庭因救治家庭特重病人(指符合市政府苏府〔2008〕 46 号文件规定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而将原居住的房改房转让后 所造成现住房困难已满五年的,可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人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成 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二)家庭住保成员、家庭共同居住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以 及《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三)家庭住房证明。指家庭人员所有住房证明,如公房租赁证、私房产权证、租房协议、拆迁住房安置协议、其他住房证明。
(四)经济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由市民政部门核发 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低收入家庭需诚信填写《苏州市区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申报 审核表》、家庭住保成员《苏州市区住房困难家庭个人收入情况申报
表》,以及提交其他各类经济收入附属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或材料(如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
(六)《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以上材料中属证件类的,由受理单位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平江区设 在区行政服务中心、金阊区、沧浪区设在各街道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房保障受理窗口”经验证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待验收申请材料齐全后,签发“受 理通知单”,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按户籍所在地分别送达各 街道。
(三)街道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员、住房情况、经济收入等 情况进行逐项调查、取证、审核,调审情况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 所在地的社区张榜公示 10 天,征询意见。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审查终结;对符合 申报条件的申请人签注审核意见,在受理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 初审材料送当地区房管局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的二级复审:
(一)区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 家庭人员随户口变迁的所有住房的权属、面积、转移等情况进行调 查、取证、核实,并重点核实公有住户租赁情况。有关申请家庭的 经济收入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 5 日内移交区民政局进行复审 认定。
(二)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需对申请 家庭住保成员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签注审核 意见返回区房管局。
(三)区房管局经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转 “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审查终结。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签注复审意见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审批。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的三级审批: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全面复审, 重点需对申请人家庭人员随户口变迁的所有私房变迁情况进行调 查、取证、核实。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人员、 经济收入、住房情况等)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公示时间 10 天。
(三)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家庭进行复审,或退回区房管局 进行复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转“住房保障受理窗 口”送达申请人,审查终结。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签注审批意见, 签发《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逐级转“住房保障受理窗口”送达申 请人。

第五章配租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配租廉租住房准入条件与标准:
(一)配租廉租住房准入条件是,家庭经济未脱保的最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有资格申请轮候配租廉租住房。
(二)配租廉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

准。
(三)对本细则出台前已作廉租住房安置的,现住房面积尚未达标的低保家庭,暂不作调整。 对配租廉租住房自作放弃的低保家庭,在以后两年内不再重新配租。
(四)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同等结构直管住房标准租金的 30%。
(五)最低收入家庭住保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人员之一的,可以 优先申请轮候配租廉租住房:
1、属于市级以上劳模、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
2、有市残联认定的 4 类(肢残、智残、精残、盲残)伤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