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常政规〔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政发〔2020〕1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苏政发〔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本地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可以参保。
  三、组织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拟定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辖市、区可根据省、市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缴费标准。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各辖市、区政府按不低于省规定标准进行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对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助。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不少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政府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发放的其他保险待遇。
  (四)其他收入。
  五、个人账户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