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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版】
济政发〔202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济政发〔2023〕5号 )规定,列为完善修订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届时自然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铁路、公路两侧、高压线走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库、河道等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级审批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督监管工作,对市直管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区长(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明确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二)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控制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对辖区违法建设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实施分类处置,逐步实现违法建设清零目标;

(二)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网格化违法建设巡查机制,明确网格巡查防控责任人,及时依法处置新增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在辖区内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分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工作,提供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支持保障,负责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围内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秩序,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审核建筑施工图纸,负责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告知、劝阻住宅小区内的乱搭乱建行为并及时上报有关执法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违法行为;

(五)城乡水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查处水库、河道等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

(六)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占压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许可事项,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对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不予核发相关证件;

(八)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执法安全保障;

(九)各部门应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  供电服务单位应严格审核报装申请,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对不能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的,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第十一条  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