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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1日

  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其宗旨是激励我市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勇攀科学高峰,增强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加快推进泰州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二条评比范围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等)。

  第三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市长奖”提名人选不超过20人,其中“市长奖”获得者不超过10人,其余为“市长奖”提名奖。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主要科技辅导老师分别授予创新教育摇篮奖和科技辅导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科技创新教育质量,科协和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全市中小学科技辅导老师的指导水平和学生的科技创新实践能力。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者应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具备较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踊跃投身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七条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第一获奖者可以申报“市长奖”:

  1.获得全国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一等奖;

  2.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

  3.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八部委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