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沪府发〔2011〕9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车辆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过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管理的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二、在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代缴
车船税义务。
三、保险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均为代收代缴
车船税的网点。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严格执行代收代缴
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四、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在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代收代缴
车船税的权利和义务,确保
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解缴。
五、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车船税后,在上海的分公司(不设分公司的为总公司)汇总每月已出具保单中代收的税款,并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报送有关车辆明细信息数据,报送的相关信息应与平台的相关信息一致。
六、除国家规定可不代收代缴
车船税的车辆外,其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辆,保险机构在核对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和平台相关信息一致后,可不代收
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