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国资〔2014〕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国资〔2017〕159号 )规定,继续保留。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省属企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简称企业),对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行为。处置的资产主要包括:
1.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机械)设备、堆场、交通运输工具、其他专用设施等固定资产。
2. 土地使用权。
3.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如:(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4.正常销售以外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
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并将相关制度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三、重要资产处置,应由企业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