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苏州市市区罚没收入代收代缴暂行办法》《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苏府规字〔2024〕8号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废止《苏州市市区罚没收入代收代缴暂行办法》(苏府办〔2000〕32号)、《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55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罚没收入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办〔2000〕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罚没收入代收代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市区罚没收人代收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罚没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指定代收银行为工商银行苏州分行。
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其代收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执法单位应凭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到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办理《罚没款资格确认书》。
执法单位应凭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罚没款资格确认书》与指定代收银行签订代收罚没款协议。
执法单位到财政部门领取罚没款收据的,必须持有《罚没款资格确认书》、与代收银行签订的代收罚没款协议和本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代收罚没款协议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单位及指定代收银行的名称;
(二)指定代收银行的各代收罚没款营业网点(以下简称代收网点);
(三)执法单位、指定代收银行各自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四)指定代收银行告知执法单位代收罚没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五)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代收罚没款协议一式四份,执法单位应自签订代收协议之日起15日内报送同级财政、法制部门备案。
财政、法制部门应将代收罚没款协议样式抄报上一级政府财政、法制部门备案;指定代收银行应报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指定代收银行应利用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告各代收网点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营业时间等。各代收网点应有明显标志,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便于当事人缴纳罚没款。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各级执法单位采用八位四级编码管理。编码第一位为预算级次:市级1,平江2,沧浪3,金阊4,郊区5,园区6,新区7;编码第二至四位为执法主管部门编码(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编码第五至六位为执法主体编码(由执法主管部门编制报各级财政部门);编码第七至八位为执法单位所属分支机构或派出点编码(由执法主管部门编制报各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执法单位除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外,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指定代收银行不得无故拒绝受理代收罚没款业务。
第九条 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填写编有号码及固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单位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处罚,依照本办法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填发罚没款缴款通知单。
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码;
(二)执法单位编码;
(三)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通讯号码;
(四)罚没款金额;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六)代收银行名称;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执法单位需加处罚款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并注明加收比例)。
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填写字迹清楚端正,罚没款金额必须大写,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的印章。
罚没款缴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执法单位归档、一份当事人送指定代收银行作收款凭证附件、一份付款银行作付款凭证附件。
第十条 当事人如不慎将罚没款缴款通知单遗失,应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执法单位申请补发。原执法单位经核实并向当事人补发后,当事人缴纳罚没款的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指定代收银行应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