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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2〕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具体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
市发改委(2012年4月)

  为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锡政发〔2011〕5号),按照“非禁即入、一视同仁”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文化产业、旅游、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企改革、科技创新、新兴产业等领域,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投融资形式

  现阶段,重点鼓励民间资本主要采用以下形式参与投资:

  (一)直接投资。由民间投资主体根据实施项目情况,依法成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等。

  (二)BT形式。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民间投资主体负责某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后有偿转让给政府。

  (三)BOT形式。由民间投资主体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建设(经营)权限,进行项目投融资和建设,并承担投资风险,获得经营利润。

  (四)股权(资产)转让。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企业),向民间资本转让项目(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盘活存量资产。

  (五)成片开发。将成片开发地块内的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按照一体化实施的原则,招标确定综合开发主体。

  (六)设立基金。通过银行、信托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或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促进民间资金设立信托投资基金或专项基金,专门参与政府项目的建设或经营。

  (七)转让冠名权和广告权。向民间资本转让政府投资项目的冠名权和广告权等无形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政府项目建设。

  二、准入条件

  除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技术准入、资质(格)等级等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民间资本的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或100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民间资本的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或1500万元。

  (二)项目资本金一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具体根据行业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参与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社会民生等领域项目建设的民间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格)等管理要求,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营管理信誉。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良记录。

  (四)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民间投资企业在本市应设立机构,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参与过政府项目建设的民间投资者优先考虑。

  三、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扩大民间资本投资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负责政策研究、工作协调、情况汇总、推进督查等事项。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