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44号 苏财社[2001]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务员和经县(市)及以上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由机关(或单位)进入企业时,根据其工作年限(不含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实际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其中:“月基本工资”为工资构成的前七项之和;“工作年限”为剔除已在企业建立个人帐户的实际缴费年限后,按机关计发工龄工资口径确定的工作年限。
二、上述人员流动时,由其原所在机关(或单位)填写《机关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定表》(见附件2),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划拨。调入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补贴金额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与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算。
三、2001年1月1日后因机构改革原因由机关流动进企业的原公务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