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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见
扬府办发〔2010〕170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强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拓宽税源控管渠道,实现税收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的有机结合,构建长效的协税护税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代征的基本原则

依法委托、有力控管、方便纳税、多方协作、普遍征收。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各区乡(镇)、街道范围内月均纳税万元以下的固定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户(人)、私有房屋出租(含店铺)等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基金费。

三、受托代征的单位

广陵区、维扬区、市开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受托代征单位工作职责

(一)信息采集。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税源信息采集工作,重点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个人房屋出租等相关税源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税源摸底。建立税源排查摸底制度,定期组织力量对所属辖区进行动态税源摸底,组织开展漏征漏管户排查,及时发现、掌握最新税源情况。

(三)建立台账。建立并做好税源变动登记、税源核查等基础台账管理工作。

(四)税源报告。建立税源报告制度,协税护税人员发现新增税源要及时向乡镇、街道 “协税护税管理办公室”报告。

(五)分析预测。主动掌握辖区内经济运行状况、发展态势、主要经济指标等相关数据,定期进行收入的跟踪、分析与预测,形成并上报分析报告。

(六)税法宣传。在各级税务部门指导下,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催报催缴。对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款(基金、费)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但不得实施处罚,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和处理。

(八)解缴税款。按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代征税款。

五、委托代征的利益分配

为调动增收的积极性,除税务机关定期按规定向代征单位划拨代征税款手续费外,以2009年为基期年,调整各区分成税收基数和财力上解基数,对零散税收实行单独结算分成办法,即以委托代征范围入库的分成口径收入,每年比上年增长15%以内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市与区分成;超过15%以上部分,市分成财力全额返还,此结算办法执行到2012年。协税护税办公室、各代征点的设备等投资由各区负担。

六、委托代征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应严格按照(扬府办发[2007]84号)文件要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