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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5〕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第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第26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企业注册所在地为省直管试点市(县)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苏建法〔2012〕569号)文件精神,由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四)企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或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部许可的资质,企业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注册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资质,由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上述企业申请设区的市或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按照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省直管试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和审批。
(六)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从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除上传电子材料外,还需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意见的要求报送书面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
三、企业主要人员信息
(七)资质申报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人员信息须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信息系统读取。
(八)人员信息采集和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四、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
(九)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对业绩的要求。
(十)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使用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在已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但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未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及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类别资质工程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
(十一)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
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使用省内完成的工程业绩,以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备案申报系统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未进入平台或系统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省外工程业绩,按原办法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二)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提交的业绩,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
(十三)原办法是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
(十四)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是指该人员担任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
五、换证工作
(十五)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