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人通〔2008〕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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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部(省)属驻扬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管理,进一步激励市级以上各类专家在获得荣誉后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继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主要指属我市管理权限的在职的国家、江苏省、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考核的重点是55周岁以下人员。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获得荣誉以来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业绩及成果等各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表率作用,履行岗位职责,求实创新、团结协作、努力工作等方面情况;
(二)在本职岗位工作中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据本人和本地、本单位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或本行业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多作贡献;服从大局,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做好传帮带工作等方面情况;
(三)通过主持或参与重要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重大项目技术攻关,个人取得的主要创新业绩和科研成果,以及业绩成果转化应用、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评价标准: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勤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在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传帮带青年人才等方面作出新的显著成绩,带头示范作用突出。
(二)合格等次评价标准: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能踏实完成本职岗位的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