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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 12- 13   苏财规〔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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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支持供销社系统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规范江苏省供销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公平、奖补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营中心和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
(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保鲜仓储、冷链物流等项目。
(三)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基层社改造建设、提档升级。
(四)化肥、农药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支持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行化肥、农药集中采购、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置。
(五)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开展供销合作系统人员和社有企业、开放办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业务培训。
(六)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为农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现代流通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包括社有企业、乡镇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供销社控股或控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或农业产业、农业经营、农业综合服务)公司。
乡镇基层社应属于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管理的市场主体,具备为农服务功能和经营服务网点设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化肥、农药统一配供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