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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财金〔2014〕23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省级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积极发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促进我省金融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引导金融业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金融组织体系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增强金融业发展活力

  (一)发展壮大经济薄弱地区金融业规模,优化金融业布局结构。对在苏北、苏中地区设立的县级银行、保险业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苏北、苏中地区设立的县以下银行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在网点布局上向苏北、苏中地区倾斜,扩大农村地区基础金融供给,促进区域金融协调发展。

  (二)大力支持新型金融组织发展,拓宽金融竞争领域,推动金融组织体系创新。

  1﹒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快产融结合,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中小型民营银行以及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

  2﹒支持开展专营式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省内组建科技银行、科技保险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各类专营式金融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营机构业务流程简捷、信息渠道广泛、考核机制创新、团队服务专业等优势,更好地为我省小微企业与科技创新领域提供专业金融服务。

  3﹒支持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引导其坚持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

  省财政对上述各类新型金融组织自批准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

  (三)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推动金融模式转型。设立“省金融创新奖”,会同省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在创新领域、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重点突出对包括农村金融、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等方面的考核,并对获奖金融机构按年度予以表彰奖励。

  二、以“支小、支农、支科”为着力点,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在做大信贷总量的基础上,增加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薄弱环节和重点发展领域的信贷投放。

  1﹒强化信贷导向,优化信贷结构。每年度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非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和省内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当其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的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省财政对增量贷款部分按不超过2.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贷款风险补偿。

  2﹒创新财政奖补方式,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对非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及省内城市商业银行符合奖补标准的,以省级机构为单位设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存入专户管理,分银行专账核算,对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类贷款出现逾期风险时按程序进行代偿,以降低相关贷款的不良率,提高银行机构发放相关贷款的积极性及风险容忍度。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中小型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采取直接给予风险补偿方式。

  3﹒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的贷款投放,充分发挥其组织层级少、决策链条短、授信时效快的服务优势,强化市场补充作用。省财政对农村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小微企业三类贷款,按其季均余额不高于3‰的奖补标准给予直接风险补偿。

  (二)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面。围绕我省科技金融工作的开展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大省与市县财政共建风险补偿资金池力度,总结完善已建风险补偿资金池运作模式,逐步实现市县全覆盖。积极推进“银行+政府+担保(保险)”业务运作模式,变消耗性使用为可持续滚动使用,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我省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信贷担保体系。

  1﹒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省财政按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2‰的风险补偿。

  2﹒重点加强并完善对涉农、科技贷款担保的政策扶持,按担保金额分别给予不超过1%的风险补偿。

  3﹒鼓励各地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政策性担保公司,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省财政按当地政府新出资或增资资本的2%给予奖励。

  4﹒积极搭建合作平台,研究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及风险共担机制,鼓励进一步发展对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

  (四)建立保险业务风险补偿机制,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银保合作。鼓励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优惠费率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小微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业务,省财政按其年度保费收入给予不超过8%的风险补偿,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共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机制。

  (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沿海地区信贷投放,支持沿海开发战略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当年度投向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的贷款增速超过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的,省财政按沿海三市新增贷款的0.3‰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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