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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人社字〔2019〕3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就业援助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根据《关于印发《菏泽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菏财社〔2019〕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4050”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是指农村贫困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但未转移的失业人员。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抚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失业人员。

7.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农村失业人员。

8.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9.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未就业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个人可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领取《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附件1),填写并加盖社区(行政村)印章。在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另外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

1.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居民户口簿、离婚或丧偶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居民户口簿、本人《就业创业证》、社区(行政村)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社区(行政村)出具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证明;

6.被征地失业人员需持社区(行政村)出具的被征地证明。

(二)审核认定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接到个人申请后,进行信息核对,发现异议信息,及时通知援助对象确认。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将其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同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盖章,将纸质材料报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市县区备案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备案材料的收集的存档,定期核查各乡镇(街道)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

三、补贴支出范围及相关流程

(一)公益性岗位

1.公益性岗位界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公益性岗位具有非营利性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岗位:

(1)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的辅助性服务岗位;

(2)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

(4)在省、市民政部门注册或备案的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公益服务组织。

2.公益性岗位开发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或者地域隶属关系,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聘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申请批准后按规定享受有关补贴政策。

3.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

(1)发布公告。用人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需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公告或组织持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2)资格审核。针对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向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报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3)考察公示。用人单位采取笔试、面试、走访等适当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拟招聘录用人员后,及时打印出《拟聘就业困难人员公示》(附件2),对拟录取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招聘录用。在公示期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招聘录用手续,同时告知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就业援助期限、停止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条件等内容,打印《就业援助告知书》(附件3),交本人签字确认并留存。招聘简章、《拟聘就业困难人员公示》、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合同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补贴条件  

企业(单位)招聘应优先招用所在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2.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前置备案管理。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于每月20日前,持《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7)、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可实地查看企业的实际经营规模、财务账目等情况,是否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相符合。审核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同时在《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7)上签署意见、盖章。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从事钟点工、家庭服务等工作的人员;街道、社区组织的帮扶就业人员;在早市、夜市摆摊经营者;从事家庭手工业者;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者;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其他形式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其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依照“先缴后补”,岗位补贴依照“先发后补”原则,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按月、季、半年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报程序

1.公益性岗位 企业(单位)吸纳

用人单位原则上每月、季、半年末月20日前,持《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承诺书》(附件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单位开户行账号、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单据、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到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领手续。

2.灵活就业

经认定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到缴纳社保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5)。

(二)审核发放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请补贴资金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编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8),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账户。

五、补贴的标准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