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鉴于我市部分技工院校擅自开展合作办学,为预防不稳定事件发生,规范对外合作办学管理,促进技工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0〕13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L〔200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定合作对象资质和专业
(一)有条件的技工院校要按照“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开展合作办学。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设置以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切实防止与技工院校办学定位、办学方向不相符的合作办学行为。任何学校均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学校、培训机构和各类团体合作办学。
(二)实行合作办学的主办校必须认真、负责、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生就业去向等情况,分析解决合作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合作办学工作顺利实施。合作方须是经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合作双方应成立联合领导机构,共同研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规范合作办学行为
(一)实施合作办学审批制。各技工院校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须填写《南通市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审批表》(见附件),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市属技工院校直接报送市人社局职建处审定,县(市)技工院校由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初审后,报送市人社局职建处核准审批。跨省开展合作办学的,同时抄报省人社厅备案。未经审批的不得组织和实施合作办学,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二)合作双方应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工教育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办双方名称;合办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学制及在双方学习时限;合作时间时限及终止条件;双方在招生宣传、学生管理、教育教学、顶岗实习、就业安置等方面权利、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学费及有关费用收缴,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免费资金落实与管理;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经批准开展对外合作办学的校区应加挂主办技工院校校区牌,不得加挂该校分校牌子。
(四)对外合作办学招生时必须得到学生与家长的书面确认。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及代理招生,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合作办学的招生广告须经人社部门审查核准。刊播、印制广告及简章的内容要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合作办学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乱立收费项目、擅定标准违规收费,如有情节严重者,停止合作办学。
三、严格规范合作办学管理
(一)建立双方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主办校要指派专人负责合作办学校区的学生管理和教学督导工作,相关负责人也应定期到合作办学校区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确保合作办学校区的教学活动及学生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合作办学中出现的突发情况。
(二)技工院校合作办学校区只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