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国税局 二○○三年十月)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确保工会经费的正常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由市国税局代征市区部分单位的工会经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征对象
本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
二、征收标准
(一)凡已组建工会组织的各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本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及筹备金=[本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三、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关
工会经费征收主体为南通市总工会。市区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统一由市国税局代征。
(二)征收办法
1.各单位2003年度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自11月1日起填报“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到各单位登记纳税的国税部门申报缴纳。
2.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季度申报上缴,申报缴纳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1-10日,逾期申报上缴的按《工会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3.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凭国税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