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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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和《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 ( 苏政办发〔2007〕16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各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期有关工作。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由意向性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 预申请招拍挂出让的地块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