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决策民主、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为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维稳部门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社区等共同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发改、住建、规划、国土、公安、司法、城管、劳动、民政、卫生、信访、法制、房管等部门协助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征收项目能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征收项目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补偿安置资金和安置房源是否已经落实到位;
(四)安全性评估。征收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七条 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方案。评估前,进行风险评估准备,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成立项目风险评估小组,根据评估要求,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
(二)广泛听取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或公示,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政策的内容;并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实施项目需听证的,应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征收政策进行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