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24〕3号
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苏州市民办美术馆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美术馆的管理,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苏州市民政局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市民办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多元化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美术馆设立、运行管理、收藏研究、展览陈列、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美术馆,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收藏、展览、研究美术作品为目的,在本市设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民办美术馆。
第四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公益服务原则,合理利用藏品资源,通过举办常设展览、临时展览、巡回展览等方式,丰富展览陈列体系,发挥民办美术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美术馆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是民办美术馆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监督民办美术馆遵守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对民办美术馆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法律、法规对民办美术馆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民办美术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鼓励民办美术馆参加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级评估认定,等级评估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根据自身的办馆宗旨确定收藏方向、范围和重点以及展览、活动的品牌特色,逐步提升馆藏、展览、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 鼓励民办美术馆加入行业组织,美术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馆际合作交流。
第九条 成立民办美术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适合开放的固定场所,有合理的功能区域划分,以及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展厅、藏品库房;
(三)有一定数量较高艺术水准的藏品,藏品来源合法;
(四)有体现非营利性或者公益性特点的章程;
(五)围绕收藏、保护、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等功能,配备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七)场所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立民办美术馆,申请人应当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三)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五)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
(六)验资报告;
(七)章程;
(八)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设立材料后,结合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批准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民办美术馆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民办美术馆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人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材料,需包含文化主管部门的书面业务意见,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登记,同时将结果告知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民办美术馆的藏品管理参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到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机构变动情况,藏品目录、常设展览更新、财务管理、安全等情况。
第十五条 民办美术馆应当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二)明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开放应当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等服务,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应当提前15日公告;
(三)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开放的,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六条 民办美术馆举办的展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的,应当明示。
民办美术馆应当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美术作品版权。
禁止展出含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