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规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用地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具体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编制具体项目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括: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二)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内容、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时间、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三)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和操作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