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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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为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的命名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附件: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的命名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在保护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示范基地分为:研究基地、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播(展示)基地。
第三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示范基地申报、评定与管理工作。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规模的场所用于开展相关保护活动;
(三)有从事相关保护活动的专业人员;
(四)有开展相关保护活动所需的设备及稳定的经费。
第五条 在具备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报研究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机构或部门(系、科、所、室);有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或学科带头人;
有明确的研究课题与方向;能独立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及研究活动;
(二) 近5年来单位及有关人员主持开展过不少于2项的省级以上相关课题研究工作;研究人员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总数达5篇以上或出版专著 1部以上;
第六条 在具备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传承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苏州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和师资力量,制定完整的传承(教学)计划和方案,开展相关项目系统的传承工作;
(二)有3名以上学徒进行系统的项目技艺(或知识)的学习,近5年内培养出2名以上掌握核心技艺(或知识)的青年后继人才;
(三)有用于传承或教学工作的课本、书籍(图录)等资料;或有系统的传承教学音像资料。
第七条 在具备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传播(展示)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内有一定数量的文字、图片、音像、实物资料等,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展示,并免费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