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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港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通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残联 市委宣传部 市农办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城管局 市交通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广电局 市房管局 市体育局 市旅游局 市港务局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南通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2006年5月)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促进和谐南通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名额。

  (二)建立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的机制。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购买一定的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本地有劳动能力及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积极推荐按比例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自谋职业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减免税收。对视力残疾人创办的按摩机构,公安机关免收治安联防费。

  (三)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残联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残疾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二、加大残疾人教育培训力度

  (五)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教育体系,免除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儿童少年杂费和课薄本费,减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杂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在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大力发展残疾人中、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级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各级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六)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失学残疾儿童少年救助活动。各级共青团、妇联、残联在摸清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等救助活动之中。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和自学成才的残疾人,各级残联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七)对有劳动能力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劳动致富能力。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在残疾人保障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体系

  (八)把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医疗救助对象。各县(市)、区残联每年要从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为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残疾人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其报支的比例比正常水平提高5~10%。

  (九)围绕我市在2010年前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地应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就便开展社区康复训练。残疾人进入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部位功能康复治疗时,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出诊费免收,床位费、辅助检查费(包括CT、三大常规、B超、心电图、肝功能、肠镜、胃镜、X光透视)、手术费,按标准的70%收取。安装人工晶体、配备肢体矫形器按成本价收取。对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3号)要求,按辖区人口和规定的标准,落实专项康复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各级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应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十一)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要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将符合标准的残疾人特困户纳入其中。城镇残疾人本人的低保补助标准比健全人提高10%,农村残疾人的低保标准比健全人提高20%。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应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享受一定的优惠照顾。

  (十二)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国家和集体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城镇的由政府部门定期救济或入福利院。逐步建立中度、重度智力和精神病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工厂,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