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0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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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仍然较低,抗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不强,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2003年,选择海安县进行试点,覆盖率不低于60%;2004年,全市推开,覆盖率不低于70%,海安县达到85%;到2005年,全市覆盖率达85%以上。各县(市)、区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组织引导。政府对保障农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多方筹集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既使参保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又能做到收支平衡,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二、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具体征收办法和筹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海安、如皋、如东三县(市)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通州、海门、启东三市及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提高缴费标准。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海安、如皋、如东三个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市),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元,所在县财政连同市财政补助部分,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市财政对通州、海门、启东三市及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4元;市财政另对黄桥老区和市划定的经济不发达乡镇,每人每年增补1元。乡镇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资助标准。各级财政要努力增收节支,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所应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独立的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可以资助其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对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原则上在卫生部门内部调剂,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商业保险经办支付业务。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市)、区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管理,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将财政资助资金及时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财政根据各地实际参加人数和地方财政资助资金到位情况,划拨专项补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助。筹资标准较高的地方可实行大额费用支付与小额费用支付相结合,既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资金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并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体检项目和方式,防止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规定及时、就便进行结报补偿,不得拖欠、克扣应支付给受偿者的医疗补助费用。
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