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2〕73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广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六月三日
苏州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文化强市建设,加强对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文物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1997〕29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强市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府〔2001〕87 号)、苏州市财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维修经费是市政府为加强我市文物维修和保护而设立的专项经费,同时,也是苏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帮助市区无力维修的单位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
第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市文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苏州市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建筑的维修规划和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文物维修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拨款;
(二)市政府专项拨款;
(三)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对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政府专项拨款,均应列入当年预算。
第五条 文物维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照“统一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专款专用”的原则。市文物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文物维修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文物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市区无力维修单位使用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抢险、维修;
(二)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其他重要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抢险、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