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24 盐财规〔20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机构改革后,原市委农办、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等有关部门部分职能调整至市农业农村局,相应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予以重新整合,设立了盐城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规定,需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盐城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范围和方式有哪些?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秸杆综合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用途,分别采用以奖代补、配套安排等方式分配。
三、《办法》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用于对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以奖代补和对各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补助。
(二)农业推广宣传。主要用于举办农民文体活动、农民丰收节、农业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