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8)8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对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作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一当好,三争创”的工作目标,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危旧房改造力度,力争到2010年,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工作目标。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按照“政策出台、资金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在2007年全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2008年将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实行实物配租;2010年底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将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
2008年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不断完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方式。
要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对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以及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六)科学制订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8年租赁补贴按建筑面积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扣除申请家庭原住房建筑面积后计算。对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
2008年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
2008年租金核减的标准为: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公房租金的70%;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减免50%。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逐步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必要时在其他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一)实施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对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力支付全额房款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行国家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试点工作。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实施到位。
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购房人出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为国有产权,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50%。国有产权份额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购买并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所需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购房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前不得处分所购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加快对中心城区危旧房的改造。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区危旧房,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类实施;以区为主,加快推进”的原则加快改造。通过设立最低补偿、安置标准、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保障手段,彻底解决中心城区成片危旧房地区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008年完成危旧房改造60万平方米,到2010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任务。
(十三)积极推进老新村综合整治。提高整治标准,完善整体功能,以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宗旨,围绕配套设施完善、房屋综合维修、环境整治来推进老新村整治。2008年完成老新村整治60万平方米,到2010年完成180万平方米。
落实长效管理,凡整治后的老新村,所在地街道、社居委要帮助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推行业主自治管理,使老新村管理逐步进入良性循环,老新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