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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锡规总[20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三)》的通知》 ( 锡规总[2017]27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自然资规发〔202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处室、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划管理,现将《<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未报审的除外),按原规定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师办联系。

无锡市规划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有永久性顶盖的开敞、半开敞空间视同阳台,以套为单位,对应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比值小于12%的,按照《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的套内阳台进深小于2.5米部分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与“套内水平投影面积的12%”的差值,计入核定建筑面积。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