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 ( 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
(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