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辽税政四〔1989〕43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11-29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9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对我省地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开征区范围内的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占地征免税问题,可比照对统配煤矿总公司的规定办理。
二、对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个体和私营企业开采的小煤矿占地,不分其用途,均应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均按《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具体内容见中央库,分类标识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般规定”,发文文号标识为“89国税地字第08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地字〔1989〕8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9-08-23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废止。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