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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2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周密组织实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分析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落实到位,确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
   二、明确管辖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
   (一)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许可的。
   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规范许可
   各地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备案等工作规范,并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监督电话等。同时要建立并落实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为了规范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各地要大力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开发全省统一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平台,提供在线申报、办事查询、服务指南、投诉处理和表格下载等功能,实现行政许可全程在网运行,禁止行政许可不上网运行或网下办理、网上登记等做法。对申请行政许可以及办理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结果。
   各地要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江苏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号码编制规则》,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在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由子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设立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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