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代)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1.开发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7.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
8.本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9.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0.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1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