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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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和社区治理需要,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与服务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苏组发〔2017〕7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职业化管理的城市社区工作者的配备、选拔、培养、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成立社区工作者服务中心,隶属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牵头实施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建设,指导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统一实施日常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第二章 基本职责、职数设置及选拔任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的决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党的建设工作,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精心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五)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进入社区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服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物业等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社区事务准入规定,完成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职数核定应当以社区规模、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管理幅度、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遵循精简高效、合理设置,实施总量调控,保持适度规模的原则,按照下列要求核定、配备:
(一)2000户及以下的,至少配备6名;2000户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增加配备1名;
(二)社区党委(党总支)设委员5至7人,社区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至5人。社区居委会设委员5至9人。鼓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委员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与居委会主任一般应当“一肩挑”;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党组织和居委会兼职委员不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
(三)社区一般按照1名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般兼任居委会主任),2名专职副书记(社区党组织书记与居委会主任分设的只配1名),1名居委会专职副主任,若干名普通社区工作者的“4 +N”模式设置社区工作者岗位。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职数由各区组织、民政部门具体核定,核定总职数和实际数量每年1月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街道(乡镇)、社区一律不得超职数配备。社区工作者队伍应当形成比较合理的年龄与能力结构。
第六条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以公开招聘、选任的方式配备。严把人选德才素质关,特别是严把政治关,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热心群众工作、能力素质较强的人员吸收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来。
(一)公开招聘。各区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应当按照公布招聘事项、报名、笔试、资格复核、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街道(乡镇)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各区民政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制定招聘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市有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社区不得自行聘用;
(二)选任。依法选举或者任命产生的社区“两委”委员,经各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职业化管理。
第七条 经各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街道(乡镇)可以视情推荐部分社会退休人员,依法定程序选举为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委员,人员数额不超过“两委”委员总数的25%。
第三章 教育培养
第八条 构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养体系。将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纳入人才培养规划,健全市、区、街道(乡镇)分级负责、联动实施的培养体系,实施初任培训、岗位培训、日常教育培训等各类培训,培训要注重实用有效,突出现代城市社区工作理念、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培养,做到学以致用、学以致新、学以致远。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累计不得少于7天。
第九条 大力推进职业资格培训。适应社区工作者职业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培训与聘任制度。鼓励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积极开展服务能力培训。按照“全科社工”培养的要求,组织开展服务技能培训、多岗位轮岗锻炼、服务技能大比武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全方位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群众的技能本领,培养“一专多能”的社区工作“全科人才”。
第十一条 畅通多元挂职锻炼渠道。有计划选派综合素质好、有培养潜力的优秀社区工作者,到上级机关部门“上挂”或者先进发达地区“外挂”,学习先进经验,开阔工作视野,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薪酬待遇。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的人员实行结构化薪酬制,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和职称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职务工资与本人职务层次及任职年限相对应,绩效工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职称工资与本人获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相对应:
(一)基本工资,按照不低于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随岗位等级晋升而调增;
(二)职务工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和副职分别按照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4%、2%享受,每满5年分别增加1%、0.8%、0.6%。职务晋升后,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起点工资的,按照不低于原职务工资水平高定一档;
(三)绩效工资,由各区按照称职者不低于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应当拉开档距,不称职不享受绩效工资;
(四)职称工资,按照取得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分别按照泰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6%、10%确定。
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薪酬计算的基数,实行动态调整,由市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另行安排。
依法当选的社区“两委”委员且全日制参与社区工作的社会退休人员,经各区组织、民政部门核定,任期内按照“社区副职最高岗位等级基本工资的20%再加绩效工资”的标准发放工作补贴。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依法为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福利待遇。纳入职业化管理的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带薪年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其中,体检参照所属街道(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