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考核指标、企业类型及指标权重划分如下。
考核指标
|
企业类型及指标权重
|
|||
商业一类
|
商业二类
|
公益类
|
||
基本指标
|
利润总额
|
40
|
30
|
20
|
经济增加值
|
30
|
20
|
10
|
|
分类指标
|
共性指标2-4项
|
10
|
15
|
15
|
个性指标2-4项
|
5
|
15
|
15
|
|
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
5
|
10
|
30
|
|
综合评价指标
|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完成市国资委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
10
|
10
|
10
|
指标权重(基本分)合计
|
100
|
100
|
100
|
(一)基本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净利润-资本成本=净利润-平均所有者权益×权益资本成本率,其中,权益资本成本率商业一类企业为5.5%、商业二类企业为5.0%、公益类企业为4.5%。
在计算经济增加值时,涉及到非经营性资本以及相关指标和口径调整因素的,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分类指标。
1.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业务特点和分类考核重点,针对管理“短板”并结合促进经营规模增长、提升资本运营效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要求,按照指标选取范围指引表所列示的内容,由市国资委指定和企业选择确定, 任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
2.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包括推进产业强市战略和实施重大投资、重点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根据下达情况和督查要求,由市国资委分解、细化后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目标要求。
(三)综合评价指标。
考核企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完成市国资委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党的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以及遵守国资监管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第五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考核指标、企业类型及指标权重划分如下。
考核指标
|
企业类型及指标权重
|
|||
商业一类
|
商业二类
|
公益类
|
||
基本指标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40
|
30
|
20
|
经济效益指标2-4项
|
20
|
20
|
10
|
|
社会效益指标1-2项
|
10
|
20
|
40
|
|
分类指标
|
共性和个性指标各1-2项
|
10
|
10
|
10
|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
20
|
20
|
20
|
|
指标权重(基本分)合计
|
100
|
100
|
100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度起施行。原《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考〔2012〕11号)、《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锡国资考〔201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企业分类
根据《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通知》(锡国资委〔2016〕23号),企业的分类为:
1.商业一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君来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商业二类: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苏南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公司、无锡绿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公益类: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考核计分规则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考核得分+分类指标考核得分+综合评价指标考核得分)+奖励加分-管理责任扣分。各项指标的考核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基本分=指标权重×100,满分为基本分的120%。
(一)基本指标考核计分规则。
1.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1)第一档目标值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的120%,其中,目标值比上年完成值增幅分别高于5%(含)、10%(含)、15%(含)、20%(含)、30%(含)的,分别加0.5分、1.0分、1.5分、2.0分、3.0分。
未完成目标值,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按照完成值与调整后的目标值(即基准值),比照第二档目标值进行计分。
(2)第二档目标值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的110%,每超过目标值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
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10%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第三档目标值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超过目标值10%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且加分受限,其中,目标值比基准值分别低20%(含)以内的、20%-50%(含)的、50%(含)以上的,最高分别得基本分的118%、115%、110%。
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1)第一档目标值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的120%,在此基础上,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其中,目标值比上年完成值增幅分别高于10%(含)、20%(含)、30%(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未完成目标值,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按照完成值与调整后的目标值(即基准值),比照第二档目标值进行计分。
(2)第二档目标值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的110%,每超过目标值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
未完成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10%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第三档目标值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每超过目标值10%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且加分受限,其中,目标值比基准值分别低20%(含)以内的、20%-50%(含)的、50%(含)以上的,最高分别得基本分的118%、115%、110%。
未完成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例外条款
(1)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指标的目标值和上年完成值为负值或接近零值附近的,按照“一企一策”方式计分以及给予特殊加分处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20%,具体在下达的考核指标和目标值中明确。
(2)利润总额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与同口径的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中的经济效益目标等保持一致,差异较大的,最高得分为基本分的118%。
(二)分类指标考核计分规则。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的,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目标值时,在基本分120%的基础上按未完成的差额程度计算扣分,其中,绝对值指标每低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0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0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目标值时,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完成的差额程度加分,其中,绝对值指标每高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0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相对值指标每高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0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未完成目标值时,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未完成的差额程度扣分,其中,绝对值指标每低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0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相对值指标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0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市有关部门对企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专项考核或督查意见,对照具体项目和目标进行考核评分,必要时,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共同进行考核评分,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加分至基本分的120%。
4.分类指标中其他不能进行量化考核的指标,根据企业实际完成工作程度或工作形象进度等因素,酌情加(扣)相应分数,其中,被市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管理部门或由独立第三方进行定性评价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加分至基本分的120%。
(三)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规则。
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全部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加分至基本分的120%。
三、奖励加分规则。
1.企业(含主要子企业)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在全国综合性排名中居前20位、在本市同行业地位排名居前3位或者近三年排名分别提高10位以上的,加1-5分。
2.企业经营绩效显著提高,对照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最近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或全国性行业评价标准,主要增长指标有3项以上达到良好值以上的,加1-3分。
3.企业在完成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以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民生服务等方面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取得重大进展的,加1-3分。
4.企业在深化改革、兼并重组、培育上市中取得突破性成绩以及取得国家级最高奖励、重大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成果和特定资质等级的,加1-3分。
5.企业在实施资本运作项目、盘活存量资产、化解债务风险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降低资产损失,以及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同比增长10%以上的,加1-6分。
以上各项可以兼得,最高以20分为限。
四、管理责任扣分规则。
1.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视具体情节轻重扣1-5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考核结果。
2.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各项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视情况扣1-5分。
3.企业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整后,完成值超过目标值分别在20%(含)、20%-30%(含)、30%-50%及以上的,分别扣1.0分、2.0分、3.0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分别在20%(含)、20%-30%(含)、30%-50%及以上的,分别扣2.0分、3.0分、5.0分。
以上管理责任扣分不受本办法其它条款的限制,最高以10分为限。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一、企业分类
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实施细则》中的分类。
二、考核计分规则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基本指标考核得分+分类指标考核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各项指标的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分,基本分=指标权重×100,满分为基本分的120%。
(一)基本指标考核计分规则。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的,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的110%,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110%基础上扣1.0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0分,且加分受限,其中,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8%;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至5个百分点(含)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0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经济效益指标计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的,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的110%,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高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0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0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未完成目标值时,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按未完成的差额程度计算扣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1.0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1.0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完成的差额程度加分,绝对值指标每高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0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相对值指标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0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未完成目标值时,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未完成的差额程度扣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目标值5%,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0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相对值指标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0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社会效益指标计分。
参照经济效益指标计分方法。必要时,可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共同进行考核评分。对由第三方评价的社会效益指标,按照客观、独立、公正原则提供评价结果,作为计分依据。
(二)分类指标考核计分规则。
参照上述基本指标考核计分规则。
(三)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规则。
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每得一次120-110分(含)的,得8分;每得一次110-100分(含)的,得7分;每得一次100 -90分(含)的,得6分;每得一次90分(含)以下的,得5分。
附件3: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选取范围指引表
指标名称 |
企业类型及指标选择范围 |
|||||
商业一类 |
商业二类 |
公益类 |
||||
年度 |
基本 指标 |
利润总额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经济增加值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分类 指标 |
共性 指标 |
营业收入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现价工业总产值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净资产收益率 |
指定 |
指定 |
√ |
|||
总资产报酬率 |
指定 |
指定 |
√ |
|||
资产负债率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个性 指标 |
主营业务利润率 |
√ |
√ |
|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 |
√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 |
√ |
|
|||
技术投入比率 |
√ |
√ |
√ |
|||
综合融资成本费用率 |
|
√ |
√ |
|||
管理费用增长率 |
|
√ |
√ |
|||
服务对象满意率 |
|
√ |
√ |
|||
任期 |
基本 指标 |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经济 效益 指标 |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及绩效评价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总资产周转率 |
指定 |
√ |
|
|||
营业收入增长率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
√ |
指定 |
指定 |
|||
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
√ |
指定 |
指定 |
|||
社会 效益 指标 |
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
√ |
指定 |
指定 |
||
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情况 |
√ |
指定 |
指定 |
|||
民生工程保障情况 |
√ |
指定 |
指定 |
|||
分类 指标 |
共性 指标 |
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主营产品(业务)市场占有率 |
指定 |
指定 |
√ |
|||
全国同行业企业排名 |
指定 |
指定 |
指定 |
|||
个性 指标 |
同行业企业标志性指标比较情况 |
√ |
√ |
√ |
||
工程建设成本行业比较情况 |
√ |
√ |
√ |
|||
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质量完成情况 |
√ |
√ |
√ |
备注:以上考核指标在选取时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数上限,其中,指定指标由市国资委选择确定,打“√”指标由企业选择确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指标的,可另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