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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财规〔2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镇江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我们制定了《镇江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镇江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苏政发[2011]3号)、《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1]8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