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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规发〔20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连政发〔2022〕1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区按行政区划及管理范围划分为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连云新城、新海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的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经营性用地)出让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须明确土地出让总价款、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跟踪落实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在可能发生延迟缴交情况时,向受让人发出土地出让金缴交提示或催缴函。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超出缴付时限的(不可抗力除外)要按规定加收违约金。对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和契税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周内转入土地出让金汇缴专户,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出让成本分解表后一周内将土地出让金分解缴入国库。

第六条 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