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规发〔201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6〕8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参照《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建规〔2007〕150号)、《关于经营性用地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处置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0〕3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方式及以其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管理。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依据会议纪要等方式调整容积率。

第四条  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容积率的调整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调整规划方案。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3.通过初审、论证可以调整的,应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4.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批准内容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并抄告国土等有关部门。

6.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后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变更容积率等条件的,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结果无效。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7.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前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后因政府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抄告并备案后,区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置:

(1)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2)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后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