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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办发〔2015〕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常政办发〔2017〕201号规定,再次进行修订,请结合引用。已有规定与常政办发〔2017〕201号通知不一致的,按常政办发〔2017〕201号通知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常政规〔2021〕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4〕104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0〕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常政办发〔2012〕8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具有我市市区户籍,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