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通政办发〔2015〕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12月以来,市区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4〕104号),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500元、9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六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低保、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员应当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
六、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七、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选择100元、500元、9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分别补贴100元、350元、6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对低保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实行重点帮扶,除上述补助外,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
八、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市区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12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自2015年1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此类人员中已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的,在国家和省未有具体规定之前照顾叠加享受;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对不足15年的年限,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实行市区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40元,对2003年10月15日(市区户籍制度改革时点)前的市区城镇老居民每月加发60元养老补贴。鼓励参保人员连续长期缴费,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2%。
十一、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含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0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